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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365体育投注备办公室成文日期:2017年10月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2017〕13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365体育投注备办公室关于
印发《钦州市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
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7〕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备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钦州市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
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6〕115号)及《中共钦州市委员会 365体育投注备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钦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筹措方式及支持方向
  
  第二条 为强力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2017年至2020年,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整合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科技孵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设立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三条 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按照“来源不变、渠道不乱”的原则,统筹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钦发〔2016〕25号文确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任务,重点支持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研究、重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等。
  第四条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通过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等参与科技创新,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 鼓励县区加大投入。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第六条 完善投入方式。按照“一次核定、分年安排、滚动使用”的原则,通过编制有关财政中期规划,将财政科技投入从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的方向转变;按照“政府与企业共担”的原则,通过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和担保补贴等方式,将财政科技投入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的方向转变。
  
第三章 改进和加强管理
  
  第七条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探索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第八条 简化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市本级科技项目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九条 市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和教学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市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因科研、教学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区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主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剂时,由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审批确认。
  第十三条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
  第十四条 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五条 明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由项目申请单位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第十六条 下放间接费用使用管理权。间接费用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后,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为15%,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八条 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对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进行分配时,科研人员由所在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市本级各科研院所、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四条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四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审计、财政、科技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在内的市本级科技经费监督检查体系,充分调动和协调各方的监督力量参与市本级科技经费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规范各类检查评审。健全完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预算绩效评价。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内部管理。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人责任、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监督检查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对各类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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